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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商标申请指南

石南252024-04-18 04:42:23

德国商标申请指南

1.概述

商标是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一种显著性标识。

在德国,注册商标由德国专利商标局管理。(§3MarkenG)

德国商标可以由任意符号(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颜色或颜色组合、包含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的三维立体形状等)组成,只要这些符号可以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3(1)MarkenG)

需注意的是,下列仅由拟寻求保护的商品形状或特征组成的标识不得作为德国商标注册(§3(2)MarkenG):

该形状或特征源于商品性质本身;

该形状或特征为达到某种技术成果所必需;

该形状或特征赋予了商品重要价值。

此外,下列标识也不得作为德国商标注册(即所谓的绝对注册障碍)(§8(1)MarkenG)

该标识在德国商标登记簿中的呈现方式不能够让主管当局和公众清楚明确地确定赋予权利人保护的主题;

该标识对于拟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而言不具有任何显著性;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产地、生产时间等的描述性信息;

该标识仅包含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该标识可能导致公众对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特征或产地等产生混淆;

该标识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该标志包含德国国旗、国徽或其他国家权威标识,或者包含德国某地区或集体的徽章;

该标志包含国际组织的旗帜、徽章等;

该标识依据欧盟立法,成员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应被排除在注册之外

该标志是恶意申请注册的。

但是,如果上述第2)、3)、4)项所述标识通过其使用已经在相应公众中获得了显著性,那么该标志依然可以被注册为德国商标。(§8(2)MarkenG)

德国商标的所有人需具备以下资格:自然人;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团体。(§7MarkenG)

德国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但在缴纳续展费的前提下,每过十年都可以进行续展。(§47(1),(2)MarkenG)

2.注册程序

德国商标可通过使用或者注册获得。(§4MarkenG)

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该商标的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4(2)MarkenG):

该标识必须在商业中进行使用;

通过使用,该标识在相关公众中获得所谓的“公众认同”(Verkehrsgeltung)(§4(2)MarkenG)

通过注册获得的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通常情况下需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eutschesPatent-undMarkenamt”,缩写为“DPMA”)进行递交(§32(1)MarkenG),并由其授予证书。

德国商标的注册程序大致可以分为递交阶段、审查和注册阶段。从递交申请到注册完成,整个注册程序一般需要三个月左右。如果请求加快审查(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注册商标本身没有问题的话,时常可以在一个月内结束。如果德国专利商标局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并需要和申请人联系的话,注册程序则会相应延长。

对于在德国没有住所、营业场所或分公司的申请人,其德国商标的申请程序必须由德国专利律师或德国律师代理。(§96(1)MarkenG)

2.1.递交阶段

德国商标申请可以采用网上电子递交,递交后可以立即从德国专利商标局得到含有申请号等信息的受理通知书。(§2(1)MarkenV)

如果不主张优先权,申请人需要提供的主要信息和材料为(§32(2)MarkenG):

申请人是自然人时,英文姓名、地址和国籍;申请人是法人时,英文名称、地址和公司法律形式;

体现商标的字符或图形文件;

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

如果主张优先权,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的时候要求优先权、或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要求优先权。主张优先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在先申请的国家和申请日期,随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在两个月之内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优先权号)以及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34(3)MarkenG)。

若在先申请使用的语言并非德语,申请人仅需在官方要求时,在官方设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翻译件。(§16(2)MarkenV)

需注意的是,依据目前的《德国商标法》,申请人在主张优先权时需要递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再要求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而仅要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包含和原始申请文件同样的信息并注明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BPatGE21,169,172;§34(3)MarkenG)

在上述主要信息和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申请受理日通常即为商标申请日。(§33(1)MarkenG)

2.2.审查阶段

在递交德国商标申请后,德国专利商标局会对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

官方将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如所需的基本信息是否已经齐备,相应的费用是否已经支付,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商标权人资格。(§36(1)MarkenG)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官方如果发现申请所需的基本信息(§33(1)MarkenG)存在缺陷,则会要求申请人在官方设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如果申请人在官方规定期限内能够补正相应的缺陷,官方会将相应缺陷被补正之日视为商标申请日。(§36(2)MarkenG)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官方如果发现存在需补缴的费用,则会要求申请人在官方设定的期限内进行补缴。

如果申请人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正相应的缺陷或未能补缴相应的费用,该德国商标申请将依据具体缺陷情况被驳回(§36(4)MarkenG)、被视为撤回(§36(2)MarkenG)或者在相应部分商品和服务上被视为撤回(§36(3)MarkenG)。

实质审查——绝对注册障碍审查

官方将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商标申请是否存在绝对的注册障碍,比如拟申请商标对于部分或全部拟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而言是否不具有显著性特点、是否是描述性的或是否是通用性名称等。(§37MarkenG)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绝对注册障碍,该德国商标申请将部分或全部被驳回。(§37MarkenG)

需注意的是,如果拟注册商标在递交申请时具有因缺乏显著性(如具有描述性或者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等)而导致的绝对注册障碍,在申请递交后一段时间消失,那么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绝对注册障碍消失之日作为新的申请日,从而避免整个商标申请被驳回。(§37(2)MarkenG)

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商标的实质审查并不涉及相对注册障碍,即官方不会审查拟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第三方意见

在商标完成注册前,任何第三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书面递交第三方意见,向官方阐述拟注册商标因何原因(不包含相对注册障碍)不得被官方注册。(§37(6)MarkenG)

2.3.注册阶段

如果商标申请经审查后被认为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求、且没有因绝对注册障碍等被驳回,那么申请的商标就会被注册公告,该注册公告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进行。(§41(1),(2)MarkenG)

3.注册的官方费用

网上递交德国商标申请(不超过3类商品或服务)的官方申请费为290欧元。如果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则从第4类开始,每类需额外支付100欧元的官方费用。

如果提起加快审查请求,则需额外支付200欧元的官方费用。

德国商标的初始保护期限为十年。每经过十年都可以进行续展,目前官方的续展费用每次为750欧(不超过3类商品或服务)。如果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则从第4类起每类的续展额外官费为260欧。

4.申请的撤回、限缩和更正

申请人可在任何时候撤回其商标申请或者对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限缩(§39(1)MarkenG)

此外,商标申请人可对申请商标的相关信息(如申请人姓名、地址、书写错误或其他显而易见的错误等)进行更正。(§39(2)MarkenG)

5.异议、失效和无效程序

5.1.异议程序

德国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其他在先商标权人(包含其他商业标识权人)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业标识之间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存在混淆危险,则可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针对该注册商标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异议。(§42MarkenG)

异议申请主要理由包括(§42(2)MarkenG):

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之间因存在混淆危险而应被删除;

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之间存在冲突应被删除;

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之间因存在混淆危险而应被删除;

该注册商标符合代理人抢注情况而应被删除

该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其他商业标识(如企业名称)之间因存在混淆危险而因被删除。

基于同一异议人的一件或几件在先商业标识可以一并提起一件异议请求。(§42(3)MarkenG)

异议请求需使用德国专利商标局特定的表格提起(§29(2)MarkenV),并同时支付相应的异议费用,该费用需在3个月的异议期内完成支付,否则异议请求将被官方视为撤回。

如果异议程序中,针对在先权利人所主张的在先商标不可异议之日(依据Str?bele/Hacker/Thiering评注《Markengesetz》,12.Aufl.,§43Rn.12,不可异议之日是指:异议期截止日;在有异议程序的情况下,异议程序结束日)距离当前的异议请求日已超过五年,那么被异议的德国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该在先权利人提供其过去五年内真实使用其在先商标的证明。如果在先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其异议请求将被驳回。(§43(1)MarkenG)

原则上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的所有多方参与的商标程序(包含后续的失效和无效程序),参与各方需各自承担自身的费用。例外:德国专利商标局在某些案件中,为公平起见,也可判定某一方单独承担整个程序费用和对方为维护其权利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等。(§63MarkenG)

如果异议成功,则注册的德国商标将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删除。如果异议失败,则异议请求人的异议请求会被驳回。(§43(2)MarkenG)

任何一方如果对德国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的1个月之内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书面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申诉。(§66(1),(2)MarkenG)

5.2.失效程序

一件德国商标可通过失效程序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被宣告失效。(§49MarkenG)

已注册德国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失效,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49(1),(2)MarkenG)

商标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真实使用,且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因商标所有人的原因,该商标已变为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因商标所有人的原因,该商标已可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地等方面误导公众。

此外,如果上述可以被宣告失效的理由仅存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该商标仅得在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宣告失效。(§49(3)MarkenG)

失效请求的提起:

a.德国商标的失效请求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失效程序的请求人在提起失效请求时,必须列明作为其基础的事实和证据。(§53(1)MarkenG)

在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官方通知后,

如果商标权人未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则该注册商标会直接被删除;

如果商标权人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则

在失效请求人按期缴纳继续进行费用(300欧元)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的失效程序就会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推进。(§53(5)MarkenG)

在失效请求人未按时缴纳继续进行费用(300欧元)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的失效程序视为终结(该注册商标不得被宣告失效)。(§53(5)MarkenG)

b.德国商标的失效请求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55MarkenG)

以下两种情形下除外:

就同一争议,德国专利商标局已作出裁定;

就同一争议,已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相应的失效请求。

在被宣告失效的范围内,一件德国商标的保护效力自失效请求之日即被视为不存在。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官方也可在其宣告失效裁定中将更早的失效事由发生之日定为德国商标保护效力丧失之日。(§52(1)MarkenG)

德国商标的宣告失效裁定通常情况下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失效前已经生效且已被执行的侵权程序判决不产生影响。(§52(3)MarkenG)

德国商标的宣告失效裁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失效前已经履行的合同通常也不产生影响。但是,为公平起见,在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已经依据合同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偿还。(§52(3)MarkenG)

任何一方如果对德国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的1个月之内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书面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申诉。(§66(1),(2)MarkenG)

任何一方如果对德国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送达的1个月内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相应的上诉法院提起上诉。(§§511,517ZPO)

5.3.无效程序

一件德国商标可通过无效程序在全部或部分商品上被宣告无效。(§§50,51MarkenG)

无效理由:

a.已注册的德国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任何人均可以提起(绝对注册障碍):(§50MarkenG)

该商标不具有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资格(§3MarkenG)

申请人不具有权利人资格(§7MarkenG)

具有绝对注册障碍(§8MarkenG)

但是,如果该商标在申请时所具有的因显著性问题而产生的绝对注册障碍(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描述性以及商标是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在商标注册后因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则该商标不得被宣告无效。(§50(2)MarkenG)

此外,如果上述绝对无效理由在无效宣告裁定作出时已经不存在,那么该注册德国商标不得通过无效程序被宣告无效。(§50(2)MarkenG)

原则上,因绝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无效请求,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但是,如果该绝对注册障碍是因显著性问题而产生(不具有显著性、具有描述性以及商标是寻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那么基于此的无效请求需在该德国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提起(法理依据:德国理论假设,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识,经过其10年的使用,可以因其使用而使该标注获得显著性)。(§50(2)MarkenG)

b.已注册的德国商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宣告无效,且仅在先商业标识权人可以提起(相对注册障碍)(§51MarkenG):

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冲突;

例外:在下列情况下,在先商业标识权人不得提起无效请求:

在先商业标识权人知道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且连续五年对该使用进行容忍(在后商标权人恶意申请商标的除外);

在先商业标识权人在其提起无效请求之前,曾同意该在后商标的注册;

在后商标注册申请提起时,在先商标依法应该被宣告失效或因绝对注册障碍被宣告无效。

如果上述可以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存在于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商标仅得在该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宣告无效。(§§50(4),51(5)MarkenG)

无效请求的提起:

a)因绝对注册障碍或者因相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无效请求,都可以直接书面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无效程序的请求人在提起无效请求时,必须列明作为其基础的事实和证据。(§53(1)MarkenG)

在收到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官方通知后,

如果商标权人未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则该注册商标会直接被删除;

如果商标权人在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则会导致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前无效程序的推进。(§53(5)MarkenG)

b)因相对注册障碍而提起的无效请求,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德国地方法院提起。(§55MarkenG)

以下两种情形下除外(§55(1)MarkenG):

就同一争议,德国专利商标局已作出裁定;

就同一争议,已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相应的失效请求。

无效诉讼程序中:

如果无效诉讼程序中,针对在先权利人所主张的在先商标不可异议之日(依据Str?bele/Hacker/Thiering评注《Markengesetz》,12.Aufl.,§43Rn.12,不可异议之日是指:异议期截止日;在有异议程序的情况下,异议程序结束日)距离无效申请日已超过五年,那么被申请无效的德国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该在先权利人提供其过去五年内真实使用其在先商标的证明。(§55(3)MarkenG)

如果上述五年的使用期限截止于无效申请之后,那么被申请无效的德国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在先权利人提供其在先商标在无效程序口审结束前五年内的使用证明。(§55(3)MarkenG)

如果在先商标在被申请无效的德国商标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已注册超过五年,那么被申请无效的德国商标权人可以要求该在先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在上述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不应依据《德国商标法》第49条第1款有关失效的规定(连续五年不使用)而被宣告失效或被删除。(§55(3)MarkenG)

如果在先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其无效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在先权利人仅能证明其在先商标在部分商品和服务上的真实使用,那么在法院作出判决时,仅会考虑其使用已经被证明的商品和服务。(§55(3)MarkenG)

无效法律后果:

在被宣告无效的范围内,一件德国商标的保护效力自始即被视为不存在。(§52(2)MarkenG)

德国商标的宣告无效裁定通常情况下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生效且已被执行的侵权程序判决不产生影响。(§52(3)MarkenG)

德国商标的宣告无效裁定对于在该商标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合同通常也不产生影响。但是,为公平起见,在案件具体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已经依据合同支付费用的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偿还。(§52(3)MarkenG)

任何一方如果对德国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的1个月之内通过德国专利商标局书面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申诉。(§66(1),(2)MarkenG)

任何一方如果对德国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送达的1个月内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相应的上诉法院提起上诉。(§§511,517Z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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